關于《靖宇縣農民合作社示范社認定及監測辦法(暫行)》的政策解讀
一、出臺背景
2013年,農業部等九部委聯合發布《國家農民專業合作社示范評定及監測暫行辦法》(農經發〔2013〕10號);2014年8月,農業部等九部委下發《關于引導和促進農民合作社規范發展的意見》(農經發〔2014〕7號),對引導和促進合作社規范發展提出指導性意見。為貫徹中央有關部門文件精神,加強對我縣縣級示范性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指導、扶持和服務,并與國家級、省級、市級示范社評定和監測相銜接,制定了《靖宇縣農民合作社示范社認定及監測辦法(暫行)》(以下簡稱《辦法》)。
二、制定過程
《辦法》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》《吉林省農民專業合作社條例》,參照《吉林省農民專業合作社示范評定及監測暫行辦法》及《白山市農民專業合作社示范評定及監測暫行辦法》,結合本縣實際制定。2020年5月25日,將《辦法》通過縣政府辦發至全縣各鄉鎮人民政府、各相關部門。
三、示范社評定和監測時間
根據本《辦法》每年開展一次縣級示范性農民專業合作社的評定和監測工作。符合省級示范社或市級示范社評定標準的可直接向省、市推薦。
四、示范社評定條件
以“依法實行民主管理、生產具有一定規模、經濟效益顯著、服務帶動能力較強、產品質量安全可靠”為標準,從登記注冊年限、成員出資總額、固定資產、年經營收入、規模經營水平、盈余分配比例、質量標準認證等方面對縣級示范性農民專業合作社做出具體規定。
五、示范社認定與監測審核程序
由農民專業合作社自主向所在鄉鎮政府提出申請,經鄉鎮政府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查、縣級農業部門對材料進行審核,提出縣級示范社初選名單,經公示無異議后獲得縣級示范社稱號。
六、監督管理
申報和接受監測的農民專業合作社應對所提交材料的真實性負責,并接受社會監督和失信懲戒。對出現提供虛假資料、發生重大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、生產經營出現重大問題、財政補助項目中嚴重違紀違規以及不接受監測的,經查實,取消其縣級示范社稱號或者當年度認定資格,且3年內不得再行申報。
(責任編輯:靖宇縣政府辦)